张宇琪律师亲办案例
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和仲裁时效
来源:张宇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量:586
【作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和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以上法律条文是关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同,以及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基础法律规定。
现阶段,除人力资源管理较为规范的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少部分中小企业,能够与新入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大量的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在新员工入职后,都未能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同,从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在于,一旦劳动者离职,会以用单人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单人位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今天我们的这则案例,主要涉及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主要目的是探究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应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生于1960年,20138月入职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监理工程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2000元、岗位补贴200元,由建筑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
20163月,王某担任监理工程师的某项目建设单位向建筑公司发出《通知》,指出王某担任项目监理工程师期间,建设单位发现该王不具备监理工程师基本素质要求、劳动纪律差、经常迟到早退、专业知识有严重缺陷及不足,因此要求即建筑公司尽快将王某更换,同时对建筑公司罚款五万元。接到通知后,建筑公司缴纳了罚款,同时对《通知》所述之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调查结果为基本属实。20164月,建筑公司通知王某离职待岗;同年5月与王某终止了劳动关系。
王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决定,认为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于20167月申请劳动仲裁。王某认为,在职期间,建筑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故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万余元(期限自20154月至20163月),并补签劳动合同;建筑公司认为,王某工作期间被投诉,经调查属实,故王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王某仲裁申请,公司反诉王某赔偿公司损失五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经过】
王某认为,自其入职直至离职,建筑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建筑公司的行为一直处于违法状态。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应当从其离职之日向前倒推一年,即20154月至20163月。故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建筑公司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王某自入职开始,就知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其能够得到“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的期间应当为201391日至201481日,相应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为201482日至201581日。王某20167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起止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建筑公司应支付王某201391日至20147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该段时间已超过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且建筑公司据此抗辩,故对于王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本位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就双倍工资判项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和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件背景知识】
工资:工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劳动者所得的薪酬,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行业规定或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劳动者的工资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适用。
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分为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两个大类。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此外,对于劳动仲裁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观点】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申请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看法一致,均认为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止时间应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笔者赞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和仲裁时效期间的认定。
一、双倍工资差额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不属于工资范畴。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款,是法律的惩罚措施,不属于工资范畴。
首先,双倍工资差额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属于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均未将双倍工资差额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
第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用单人位一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意思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继续用工,法律后果为此时双方已签了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则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第七条规定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属于“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
从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设置双倍工资的根本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而不是单纯的要求用单人位向劳动者“付钱”,故双倍工资差额在本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
最后,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的惩罚性规定,劳动者获得双倍工资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付出劳动。故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工资范畴,双倍工资差额支付纠纷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适用普通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工资范畴,那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评析】
本案中,王某20138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能够得到双倍工资期间应当为201391日至201481日,相应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为201482201581日。王某2016714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应对措施】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分别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供各企业、企业HR和劳动者参考。
一、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应当逐渐规范用工管理,在劳动者入职时就签订包含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将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同时应将劳动合同存档备案。方便的情况下,最好将签约的劳动合同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应对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时,注意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注意搜集能够证明劳动者入职时间和在职期限的书面证据。
(三)收到劳动仲裁开庭通知和劳动者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后,针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事项逐一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二、劳动者的应对措施
(一)入职时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留存原件一份。
(二)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出于各方面考虑仍愿意在企业继续工作,可以定期书面要求用单人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必要时可以请律师代写仲裁申请或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以上内容由张宇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宇琪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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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宇琪
  • 执业律所: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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